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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《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 2022-05-06 17:07:27 来源: 市旅游局 点击次数:227次

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市直园区管委会,遂潼园区筹委会,市直有关部门:

《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》已经市政府八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
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2022年4月25日




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

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旅行社组织游客来遂宁旅游的积极性,大力推进“引客百万游遂宁”行动,加快聚人引流、提振消费,高效建设区域文旅康体中心、打造养心文旅名城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补助对象

依法注册登记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

第三条 补助需同时满足的必备条件

(一)组织市外游客到遂宁旅游,在遂宁市至少住宿1晚。

(二)游览3个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,其中至少包括2个(含)以上销售门票的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(含景区中经综合认定的售票项目)。上述点位相互包含的只认定为1处。

第四条 单项补助项目及标准

(一)境内组团补助

一次组织境内20人(含)以上的旅游团队来遂宁旅游,按照6元/人的标准补助。

(二)入境组团补助

一次组织5人(含)以上入境游客来遂宁旅游,按照50元/人的标准补助。

(三)大团补助

1.从市外一次性引来100人(含)—200人(不含)的大型旅游团队,按照实际游客人数给予10元/人的补助。

2.从市外一次性引来200人(含)—300人(不含)的大型旅游团队,按照实际游客人数给予15元/人的补助。

3.从市外一次性引来300人(含)以上的大型旅游团队,按照实际游客人数给予20元/人的补助。

(三)包机游补助

对组织100人(含)以上游客以包机形式来遂宁旅游,给予每班包机宣传营销费2万元的补助。

以上补助政策,需满足补助必备条件,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,不重复计算。

第五条 团队组团规模累计补助项目及标准

(一)全年累计组织境内团队游客3000人(含)以上、5000人(含)以上、8000人(含)以上、10000人(含)以上来遂宁旅游的,分别给予3万元、6万元、10万元、15万元的补助。超过10000人的,每增加5000人,再补助6万元。

(二)全年累计组织入境团队游客500人(含)以上、1000人(含)以上、3000人(含)以上、5000人(含)以上来遂宁旅游的,分别给予1万元、2.5万元、9万元、15万元的补助。超过5000人的,每增加5000人,再补助10万元。

以上补助政策与单项补助政策可重复计算。
第六条 其他补助项目及标准

(一)自驾游补助

对自驾游组织推荐遂宁旅游线路的,单次规模达到20辆车(含20辆,7座及以下、市外牌照车辆)以上且人数在80人(含)以上的,给予申报旅行社宣传营销费0.4万元的补助。

(二)火车游补助

1.对外市(川渝城市除外)同一火车站始发,一次组织游客100人(含)以上乘火车来遂宁旅游,给予每趟次宣传营销费0.8万元的补助。

2.对外市(川渝城市除外)同一火车站始发,一次组织游客200人(含)以上乘火车来遂宁旅游,给予每趟次宣传营销费2万元的补助。

3.对外市(川渝城市除外)同一火车站始发,一次组织游客300人(含)以上乘火车来遂宁旅游,给予每趟次宣传营销费3.5万元的补助。

4.对外市(川渝城市除外)同一火车站始发,一次组织游客400人(含)以上乘火车来遂宁旅游,给予每趟次宣传营销费5万元的补助。

以上补助政策,需满足补助必备条件,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,且不与第四条和第五条政策重复计算。

第七条 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,纳入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,以自然年度为单位发放。

第八条 申报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当年及次年度的补助申报资格,并退回已拨付补助资金,列入“旅游市场黑名单”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。

(一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有关规定运作团队旅游,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;

(二)申报及佐证资料弄虚作假的;

(三)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事故或重大旅游投诉事件、社会影响恶劣事件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;

(四)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。

第九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旅行社加强监督审核,对运行过程实行全程社会化监督,做到公开、透明。对审核获得补助的旅行社应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。

第十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进行严格管理,制定实施具体的审查监管细则,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舆论监督。补助对象应当积极配合,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申报细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4日起施行,有效期3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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